COVID-19/超過14天症狀惡化就算重複感染!指揮中心修正「2情境」符合即確診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日表示,為因應國內疫情變化經諮詢專家,修訂「COVID-19重複感染(reinfection)定義及個案處置原則」,從原先滿28天後視為重複感染,縮短為14天,此外三個月以上PCR陽性者,視為新感染個案。

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表示,過去「重複感染」規定為,確診距離一個月以上到三個月以內,可公告確診,但經過三個月的實行後,發現有個案感染到BA.2的人,未滿28天後又再度感染BA.5的情況。目前將重複感染縮短為滿14天間隔,即符合確診,公告已於9月底發布。

羅一鈞說,此外針對14天起有症狀惡化情形,訂定的比較詳盡,包含原慢性病惡化、發燒或新呼吸道症狀等,都視為重複感染定義,並減化通報流程,立刻展開防疫措施及給藥。

新版-重複感染定義及處置

(一) 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14天起至3個月內,如原慢性症狀惡化、或出現發燒或有新呼吸道症狀,且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且Ct值

(二) 距前一次發病日或採檢日3個月以上,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取消Ct值限制,原則視為新感染個案,依現行確診病例處理原則,啟動相關防疫措施及醫療處置。

惟此類對像如經醫師綜合評估(例如目前有無疑似症狀、接觸史、旅遊史、快篩檢驗結果、SARS-CoV-2 RT-PCR 檢驗結果陽性惟Ct值≥30等)非屬新感染個案,則排除確診。

哪些狀況不算重複感染?

指揮中心表示,民眾距前一次發病日起14天內,SARS-CoV-2 RT-PCR檢驗陽性或抗原/核酸快篩陽性者,原則視為同一病程,不算是重複感染。

重複感染個案可送基因定序

指揮中心表示,重複感染個案如有採集PCR陽性檢體,衛生單位或臨床醫師可評估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檢驗及疫苗研製中心進行基因定序,以持續國內監測SARS-CoV-2變異株流行現況。

加快重複感染個案用藥流程

羅一鈞指出,為促進用藥時效,重複感染個案於研判確定後,可由診斷之臨床醫師逕行依專業用藥,若對於用藥時機有疑義時,可依網區指揮官指示修正。目前最新更新事項及醫療院所通報流程,也已於今年9月30日函知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轉轄區醫療院所辦理。

圖、文/謝承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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